主要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2010年,福州、厦门、泉州三市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5%,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 50%,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步行500米,一次性转乘)不超过50分钟。三个中心城市的其他区域、其他城市和有条件县城的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16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85%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大于50%,按500米半径计算大于9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沿海城市不超过30分钟,山区城市不超过35分钟。
三、加强规划调控指导作用
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编制时,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各城市要在2006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或修编,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的“黄线”严加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长途汽车站发展的用地需求。抓紧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重点确定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的功能分工、线网分布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空间布局形态。
福州、厦门、泉州市应根据构筑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按照中心城市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公交专用道、优先道系统和城市交通换乘枢纽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城市交通系统的层次,重视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的开发,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放在优先地位。
保障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政府将编制经费纳入预算,保证必要的投入。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经批准的公共交通规划用地,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及用地情况监督检查。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城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