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
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
为优先发展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公共客运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人民大众优先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内在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公共汽车,适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适度发展大运量公共汽车。提高公共汽电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