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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南宁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南宁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妥善处理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整体转让国有产权或部分转让国有产权、使其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是指市政府及授权部门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上市公司)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前述企业中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二、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
  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净收益进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优先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其它改革成本。

  三、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产权转让企业通过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依法调整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自转让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为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起始日。

  四、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职职工
  1.原则上由受让方接收全部在职职工上岗就业。职工与原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由受让方和职工继续履行,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接续劳动关系,连续计算工龄。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职工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受让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2.对由于受让方经营原因,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按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上述人员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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