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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
(市环保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编制、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应依法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编制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燃烧(含中煤矸石)电力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农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环保总局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其他等综合性、指导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三、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工业各行业规划和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及地方建设规划,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环保总局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等其他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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