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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强化规划和管理,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五)强化行业管理。产煤区各级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和加强行业管理力量,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资源管理,科学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规范,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等职能,为煤炭工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

  (六)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规划矿区,严格按规划有序开发。省级规划矿区的划定,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并公布。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依法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发展总体规划时,须征求省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须征求省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省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煤炭资源预测、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公益性基础工作。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省级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矿业权资产化管理。

  (八)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探矿权申请人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九)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煤炭矿业权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煤炭勘查规划,要保障矿区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的开发秩序。对适合建设大中型煤矿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要坚持建设规模和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置矿业权。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技术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煤炭开发准入实施办法。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煤炭资源矿业权管理办法和煤炭资源勘查市场准入实施办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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