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手续,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和资金结算等。
第十六条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编制单位预算时,应依据当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面、详细地编入当年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和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时限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采购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配备规定和标准确定采购规模,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系统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对建设(装备)单位的需求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