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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十三)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应予停产或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十四)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2006年10月底前,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排放量每小时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窑炉、垃圾焚烧炉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运行正常。对不安装或不能保证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加大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力度。

  (十五)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力度。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置尾气自动遥测系统,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强制报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不按照规定粘贴环保合格标志行驶车辆的管理。

  (十六)强化机动车检测场尾气排放检测的监管。各检测场要严格按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规范检测尾气。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罚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污染反弹。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农业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在煤炭和油品质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违法使用小煤炉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八)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要加快国家级生态区(县)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创建步伐;延庆县要继续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示范区建设;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2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100个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市国土局和市水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砂石坑综合整治方案,并会同有关区县政府优先开展交通干线两侧、旅游景区周边及重要防汛行洪河道两侧的砂石坑整治;市水务局要增加生态用水量;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对裸露农田的治理,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实施生物覆盖3300公顷;市园林绿化局要组织完成营造水源和水土保持林5300公顷,播草盖沙2000公顷,城市绿化面积500公顷。

  四、加强科研、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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