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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二)不断完善环境准入体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发布本市石油化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等标准,修订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和低硫煤及制品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煤质要求。

  (三)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并逐步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在电力、水泥等行业试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严格控制或暂停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并达到国家和本市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等相关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依法不予批准建设;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或者未经验收即擅自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

  二、加快实施奥运倒排期环境治理项目,削减污染物存量

  (五)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在2006年10月底前,力争完成1400台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其中:城四区和石景山区要完成所有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改造;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要完成辖区现存50%以上的燃煤锅炉改造;远郊区县要根据清洁能源供应情况开展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改造。

  西城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府右街地区平房小煤炉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浅层地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技术。市市政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锅炉节能工作。

  (六)加大燃煤污染治理力度。在2006年7月1日前,远郊区县要完成城关镇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市未改用清洁能源的各类燃煤锅炉房要强化污染治理,鼓励使用布袋除尘,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城关镇内的燃煤锅炉房煤场和民用型煤加工点原则上要实现密闭化,减少扬尘污染。

  (七)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在2006年底前,华能北京热电厂、大唐高井热电厂、京丰热电公司、京能热电公司和首钢电力厂脱硫设施要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在2006年底前,京丰热电公司6号炉布袋除尘、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2号炉脱氮、大唐高井热电厂6号和8号炉布袋除尘及1号炉脱氮等工程要竣工并投入运行。京能热电公司要加大龙口灰场粉煤灰治理力度,解决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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