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6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2006年7月起为全部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三、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7号)规定执行。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6年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