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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6)第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包括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运价、票价和行包运价。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道路旅客运价划分为班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和旅游客运运价。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以及旅客行包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政策,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备案、审核、监测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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