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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高等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高等学校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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