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级医院公示制度用药公示:依据《内蒙古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每个季度对单价为10元以上、使用总量在医院前10位的药品进行公示,对使用这些药品的前10名医生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抽查这些医生使用公示药品的处方不少于10%,对其中最不合理的10个以上的处方进行公示。
4.其它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综合或单项信息。
四、公示方式
1.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原则上按属地管理进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自治区直属医院和全区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二级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基本形式为社会公示和部门通报两种。通过当地有影响的报纸、电视或卫生网站向社会公示,必要时亦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部门通报以内部文件发布形式进行。
3.医疗机构的要在医疗机构内部门急诊就诊区域,住院病区,借助院内专栏、电子滚屏、电子触屏以及院内印发的各种指南、告知书公示相关信息。
五、公示时间
1.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每年8月份向社会公示当年上半年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于次年2月份向社会公示上年度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其它医疗服务信息,以部门通报形式发布。
六、数据统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建立数据档案。所有间接数据必须有可供复核的原始数据,数据计算方法以附表一所提供的统计方法进行。单病种疾病按ICD-10编码分类核实,并对每个病例的原始数据存档备查。公示相关数据时,要注意与医院信息中心(科)和财务科所统计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不一致时要核查落实。
七、有关要求
1.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评价活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把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科学地选择医疗质量评价指标,逐步增加公示项目,扩大参加公示医院范围,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注意避免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