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06〕3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医疗信息公示制度,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入开展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尊重和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使群众能够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二、公示目的
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三是激励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公示内容
1.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等;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台次等;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CT检查阳性率等;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
2.单病种指标:包括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
自治区卫生厅公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甲状腺瘤、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术、卵巢肿瘤(良性)切除术、子宫平滑肌瘤剔除术、剖腹产、正常分娩、急性心肌梗塞、胃十二指肠溃疡(内科治疗)、急性肺炎等10个病种。各盟市卫生局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本地公示病种,以10种左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