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随附单”的发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每箱40本,每本50套(一式三联),企业暂定价每本7.8元。厂家负责将所需“随附单”凭证周转库存送至各区县商务局,由区县商务局代销,厂家按区县商务局要求为酒类经营企业开具购买“随附单”发票,并收回销售货款。销售“随附单”时,要审核购买单位备案登记证,登记企业备案登记号,登记“随附单”购买数量及起始号码。由于东港印刷厂只能开具机打的发票,不能在用户购买“随附单”的同时开出收款发票,可采取预约订货的办法,由区县商务局提前将用户所需“随附单”数量、客户名称通知厂家,厂家按要求在7天内将“随附单”凭证及发票送达指定地点。酒类经营者从厂家直接购买“随附单”凭证时,由区县商务局书面通知厂家,厂家审核酒类经营者证件后方可销售,并对购买企业名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号,“随附单”凭证数量及编号进行登记、存档,报酒类经营者所在区县商务局。
(三) “随附单”的使用范围。《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四) 免用“随附单”的审批。按照25号令规定,各区县商务局要严格审核免用“随附单”的申请。区县商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商务部确认后方可免用“随附单”。
(五) “随附单”的使用。“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由收货单位留存备查。酒类经营供货商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一次一单;酒类经营收货方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单货相符。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各商务局可按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
(六) “随附单”的填写。“随附单”内品名、规格栏内只能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应如实填写(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售货单位盖章后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