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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七) 变更。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机关收到经营者提交的变更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区县商务局停止为其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将未使用的随附单收回)。各区县商务局应每月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一次酒类流通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
  (八) 收费。备案登记暂不收费,待与市发改委协调后再作具体规定。
  (九) 备案登记专用章的使用。备案登记专用章应严格管理,只用于备案登记或证明备案登记情况,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十) 备案登记编号。按照商务部规定,备案登记编号共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1~6位为地区代码。第7位为经营类型代码,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第8~12位为备案登记顺序号,顺序号不足5位的前面填零补足。如:北京市的地区编号为11,东城区某饭店第20个申报备案编号为“110001300020”。
  我市各区县地区代码:
  东城区:110001、西城区:110002、崇文区:110003、
  宣武区:110004、朝阳区:110005、海淀区:110006
  丰台区:110007、石景山区:110008、门头沟区:110009
  房山区:110010、通州区:110011、顺义区:110012、
  大兴区:110013、昌平区:110014、平谷区:110015、
  怀柔区:110016、密云县:110017、延庆县:110018。

“随附单”的管理

  (一) 随附单的印制。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要求,酒类“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各地区省级商务部门监制。近期,我们正在请示商务部,拟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印制厂家和销售价格,在未确定之前先采用经商务部认定并推荐的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的“随附单”凭证作为过渡。待招投标确定印制厂家后,过渡期使用的东港公司印制的“随附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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