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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第一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11月15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11月15日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自采暖补贴不予发放。
  2. 第二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4月30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
  五、要求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属于城市低保户的,自采暖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二)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领取了自采暖补贴,不能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复领取。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发放自采暖补贴之前,要对申领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保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并加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监督。
  (五)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采暖季期间的就业、失业变化状况,严格执行自采暖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表:1. 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2.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
  3.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经费审批表
  4.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汇总表

  附表1:
  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市市政管委供热办制             编号 GRF- - 号

┌────────┬──────────┬───┬────────┐
│居民姓名    │          │签名 │        │
├────────┼──────────┼───┼────────┤
│居住地址    │          │邮编 │        │
├────────┼──────────┴───┴────────┤
│采暖能源种类  │燃气( )、燃油( )、电[蓄能( )非蓄能( )]、其它( │
│        │)                       │
├────────┼───────┬──┬────────────┤
│采暖建筑面积  │     平方│大写│            │
│        │米      │  │            │
├────────┼───────┴──┼───┬────────┤
│房屋权属性质  │产权( )、承租( )  │证号 │        │
├──────┬─┼──────────┼───┼────────┤
│物业管理单位│名│          │电话 │        │
│      │称│          │   │        │
│      ├─┼──────────┼───┼────────┤
│      │地│          │邮编 │        │
│      │址│          │   │        │
├──────┼─┴──────────┼───┼────────┤
│填写日期  │  年 月 日(盖章)    │填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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