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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㈤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

  ㈥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初审工作。对于经审核符合申领岗位补贴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申请市级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㈠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市级岗位补贴的书面报告;

  ㈡“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审批)汇总表”(见附表2);

  ㈢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签署意见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㈣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其它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区县劳动保障局上报相关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无误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 申报区县在收到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将由市、区县两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的岗位补贴资金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拨付本年度已先垫支的岗位补贴资金报告及申请岗位补贴资金统计表(含用款单位、安置人数及补贴标准、补贴数额)。

  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在审核无误后的7个工作日将市级岗位补贴资金指标一次性下达区县。

  第十一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与招聘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材料,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结合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的实施,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强化政策执行的统计工作和申请及批复文件的存放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财政局对使用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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