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㈤ 由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岗位补贴由市、区县两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分别负担、共同拨付。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县户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补贴金额按照每人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再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第五条 纳入享受市级岗位补贴范围的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地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并联合下达批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需提交的确认材料包括:

  ㈠ 纳入享受市级岗位补贴范围的书面请示;

  ㈡ 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矿山关闭地区或保护性限制地区的正式证明文件;

  ㈢ 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保护性限制地区年度建设、关闭、限制工作实施文件;

  ㈣ 纳入享受区县级岗位补贴范围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纳入享受市级岗位补贴范围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的农村劳动力,统一填写《北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求职登记花名册》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见附表1)。

  第七条 岗位补贴采用“先招用、后补贴”的方法,即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㈠ 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书面报告;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㈢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㈣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登记表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