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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现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

  附件:《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进行了求职登记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㈠ 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

  ㈡ 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

  ㈢ 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

  ㈣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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