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6〕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订的《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6年八大“民心工程”内容之一。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和目标
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确保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监测,对纳入全市重点的101个中心镇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对供水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抽样监测。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1.启动实施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优化方案,调整一批位置不合理、水质不达标的公共饮用水源地,关闭一批水源水质、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自备生活水厂和公共水厂。
2.开展全市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要求,完成全市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启动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的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3.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成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界碑的设置。
(三)加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