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基础处理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3. 政府投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电力部门参与各类项目的发电设备投产验收。
4. 严格做好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工程防洪安全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在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洪工作由项目法人具体负责。
(二)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要将第一个汛期的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正式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每年汛前必须编制防汛预案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汛前组织审查并下达批复意见。防汛预案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三)汉江、清江干流的在建项目和防洪直接影响跨市(州)的项目,防汛预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防洪直接影响跨县(市)的项目,防汛预案由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防汛直接影响在县(市)内的项目,防汛预案由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已建成投产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水库的防汛调度权限按水库防汛影响范围确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五)已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