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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4.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单站装机0.3万千瓦及以上、流域梯级开发总装机0.6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核准);装机0.3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核准);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的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二)严格工程建设监管。
  1.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项目招标方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项目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确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4.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能资源开发市场的业主及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设计单位无证勘测设计、越级勘测设计、变相出卖资质、联合和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5.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
  (三) 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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