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在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交纳水能资源出让费后获得开发使用权。
依法获得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投资者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后,应在2个月以内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水能资源开发市场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后, 投资者必须在2年内开工建设,在设计工期内建成。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由负责开发使用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严格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管理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1.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要求,做好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工作。
2. 政府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由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简化程序,对于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
3.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前必须办理如下审查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批复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承诺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地征用预审批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电网管理部门的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