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
(一)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水能资源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界河流和跨省河流水能开发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审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对已编制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凡是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严重矛盾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五)严禁无规划而盲目开发水能资源。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管理
(一)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开发使用。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开发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从获得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水能资源情况确定。
(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境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县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市(州)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开发使用权出让前,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项目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 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开发布。
评定或议定开发权受让人时,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的专家和代表共同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选,形成具体推荐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