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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与偷税相关几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一)《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1.行为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包括:(1)免税期间虚报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少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经检查纠正仍未达计税起点的;(3)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经过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等等。

  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了解税法,或有事实证明属客观特殊原因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可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例如:(1)不了解税法造成的漏报税种税目(如漏报房产税、印花税或其他税种税目)或者漏报不经常发生的应税项目(如工业企业处置不动产漏报营业税)等。(2)税务机关未通知其申报的漏征漏管户等。

  3.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但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1.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包括纳税人有证据证明是税务机关指导用错税目、税率;国税、地税机关或者不同区域地税机关对同一应税行为因理解政策法规不一致而错收税;不同税务机关对同一时期相同行为实施税务稽查或检查,纳税人没有隐瞒情况,税务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等。

  2.税收政策不明确是否必须纳税,待税务机关请示后明确发文要征税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之前的不纳税行为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少缴税款的,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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