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省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科技功臣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名。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