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