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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八)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的听证信访人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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