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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作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处理不当、需要听证的;
  (四)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公开举行听证的,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
  听证主持人由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指定非本案件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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