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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听证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的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听证的参加人。
  第四条 信访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具体实施由其信访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 信访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六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当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作出信访事项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
  (二)信访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事项重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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