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教育管理
各级政府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加强对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要加大安置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遵纪守法,按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报到落户等手续。要宣传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就业形势和国家安置改革趋势,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他们服从改革大局,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各种方式的安置。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各地要按照隶属关系,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对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摸底,并将其全部纳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及时准确地上报单位人数、效益、职工退役子女情况,为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计划提供依据。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要于2006年5月底前下达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地要及时分解落实省上下达的计划,并在省上计划下达1月内安排当地计划。对省上没有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追加计划,但不能重复下达计划。
(二)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置计划任务,切实维护现行安置政策的严肃性。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因战因公5至8级伤残军人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应优先给予安排。为适应企事业单位对新增员工素质的要求,接收单位可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城镇退役士兵,但不能影响安置计划的完成;对因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计划要于2006年10月底前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只能安置一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