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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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