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做到“三分开”、“两独立”;对于业务上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较多、金额较大的公司,要加强对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督促上市公司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对于条件成熟的上市公司,证监局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其通过资产重组等办法完善生产经营链条,减少关联交易。
3、加大对违规担保的查处力度。一是要将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并严格执行的情况,纳入证监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内容,对于《公司章程》中未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的要督促整改;二是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监管,禁止上市公司任何人员违背公司章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三是银监局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严格审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担保能力,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风险;四是厦门证监局、国资委、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动态,依法追究违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
1、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证监局要督导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2、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证监局要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3、加大信息披露的审查力度。证监局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协作,拓宽监管信息渠道,保持合理怀疑,对上市公司公告中的疑问一查到底,通过发问询函、约见谈话、责成公司补充或更正披露等,及时制止上市公司、股东、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4、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现场监管。证监局要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审核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抽查上市公司帐册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等方法,加强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检查,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规范独立审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