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高管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证监局和国资委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施高管人员及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强化责任目标约束,不断提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
8、高度重视投资回报。国资委要依法督促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发挥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在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行为提出监管意见时,证监局应将现金分红情况纳入监管意见中,并上报有关部门作为审核参考。
(三)加强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1、正确处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证监局要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在督促上市公司行为规范时,必须与促进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相结合;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时,必须与控股股东的长期发展相结合;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法人治理水平时,必须与推进控股股东的彻底改制、加强控股股东的治理相结合。
2、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一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时,应将其诚信记录和包括证监局、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意见纳入推荐或考核内容;二是监管上市公司必须同时监管股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检查要延伸到股东;三是建立对违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和高管人员任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隐瞒关联关系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四是鼓励和支持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1、彻底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国资委等部门要监督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和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针对厦华电子、厦门信达等存在清欠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局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通过月度统计、现场检查,及时掌握清欠动态,加大清欠力度,对连续两个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未见下降的上市公司,采取约见谈话、限期整改等严格的监管措施,督促相关公司采取现金清偿、股权转让、以股抵债等方式,于2006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杜绝发生新的资金占用情况,对于新发现侵占资金问题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通过银监局、商业银行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