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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十九)教育和督促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观念,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把行政执法队伍入口关。对拟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凡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不得录用为行政执法人员;对具有公务员身份从其他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要进行法律素质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2006年年底前,要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一次整顿,坚决清退所有超编配备的执法人员。
  (二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其中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参加法制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周,重点学习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二十一)县级政府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并将测试情况作为其职务晋升和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2007年年底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要对全省各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保留其行政执法资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律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县级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以独立设立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如不能独立设置,可与县级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强班子,配齐人员。县级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二十三)县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四)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准确把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当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二十五)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学习培训,并为其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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