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统一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并向社会公布;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取缔行政机关设立的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制度,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钩。
三、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八)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重点解决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及“三农”问题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矛盾。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九)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要建立并完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预测、应急指挥处置、抢险救援与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能力。
(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领导都不允许非法干扰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对不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有案不受、或者违法办案、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凡是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的,县级信访机构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案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防止重复越级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