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黑政发[2006]2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加强县级政府(含县级市、市辖区政府,下同)法治建设步伐,夯实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基础,特作如下决定: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政府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机制。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是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后的跟踪落实、督办检查、信息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三)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依法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能。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与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减少行政机关职能交叉和重叠,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五)认真清理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和法定委托执法依据的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取消其行政执法职能;对职权交叉、多头执法,或者因执法力量过散过弱,影响执法效率的执法领域,要合并相关机构。
  (六)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要在全省县(市、区)逐步推开。要在文化、交通、农业、资源环境等适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只设一支统一承担本部门各项行政处罚和日常监管任务的综合执法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