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界定,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有关政策
(一)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林地政策。凡建设项目(如工业、村庄搬迁等用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依法报批。对现有林相较好的区块,予以保留,与发展观光旅游农业相结合。对适宜开发为耕地的林地,应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先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调整林地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落实易地造林,并由用于补充耕地的单位承担补造费用,实现林地占补平衡。
(二)妥善处理低丘缓坡开发中涉及的基本农田问题。国家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上报国务院批准;规划垦造成耕地的,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开垦成的耕地继续划为基本农田;规划成建设用地的,先易地垦造好质量相当、数量相等的基本农田,再在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依法进行调整。
(三)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前终止山林承包合同,要对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和承包地上的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结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与原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补偿标准要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把关,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质量
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项目均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应有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以及地力培育等措施。要确保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质量,项目施工时要把表土层剥离,待耕地造好后,将剥离的表土层覆盖在地面上,保证表土层具有一定的肥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层土壤用作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耕作层。根据水源条件,灌溉水源条件不好的区块,可开发为旱地或水浇地。加强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省、市、县三级验收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
五、拓宽渠道,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精神,制定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补助标准。要足额提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款专用。省里委托造地的,其资金仍通过省里下达;市与市之间委托造地的,可由委托方直接将耕地开垦费付给被委托方。加强对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管理,造地改田资金要向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项目倾斜。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