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产业化经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建立项目实施反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自验。自验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后,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农发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审核单项工程决算,及时完成结算。
年度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市、县(市、区)农发办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时编制项目竣工总决算。自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
2.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3.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4.项目和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统计表;
6.项目竣工图。
第五十一条 省农发办收到市、县(市、区)农发办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省级验收,及时提请国家农发办验收考评。
第五十二条 省农发办对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暂缓安排新项目或调减现有投资规模。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县,将暂停或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治理项目实体工程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