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发办批复(转)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省以上财政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的项目,其中财政资金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区)农发办批准并报省农发办备案;财政资金额度达到31万元以上的,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在项目工程设计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报省农发办批准;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发办转报国家农发办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由市、县(市、区)农发办报省农发办批准。其中,由国家农发办组织项目评估的,由省农发办转报国家农发办批准。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或省农发办批准后,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项目的省以上财政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上缴省财政厅(农发办)。
(五)终止或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5月底之前向省农发办申报,逾期未报的,省财政厅(农发办)收回省以上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期自省农发办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之日起计算,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发办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市、县(市、区)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并接受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乡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公示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公示的对象为项目区农民和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