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市、县(市、区)农发办组织实地考察、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向省农发办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有关要求编制。
第三十七条 省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和评估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其中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在省农发办组织评估、初审的基础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省农发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市、县(市、区)近三年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国家农发办对重点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择优选择项目,下达年度省以上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由省农发办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产业化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由市、县(市、区)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定。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和审定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在对市、县(市、区)农发办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审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范围、开发任务、建设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按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格式执行。
(三)市、县(市、区)财政对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一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县(市、区)农发办批复(转)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