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农发办根据浙江省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以及本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以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三十二条 省农发办根据各类项目不同情况,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将省农发办发布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群众自愿筹资投劳;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5000亩;经过开发治理的项目区,既能满足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种植,又能适合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山区小流域治理的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亩。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并纳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水源有保障,主要水源工程完好;直接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规定的比例,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