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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财政有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和还款责任人,借款单位必须有担保。

  第二十七条 农发办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和农发办采取自查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分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明确管护主体等四个阶段。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宣传发动、提出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在项目拟实施年度前一年进行,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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