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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6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含投资参股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用无偿方式投入。

  第二十一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主要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方式。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贴息资金,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贷款项目贴息。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投资参股资金,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资参股。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堰坝、堤坝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机电排灌站的新建、续建、改造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桥)、改良土壤、平整土地;引进优良品种和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等。

  (四)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必要的设施、技术培训等。

  (五)其他。

  勘察设计费及工程监理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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