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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通过对水、土、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由国家农发办审核确定,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由省农发办审核确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用补贴、贴息、有偿扶持、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吸收的银行贷款、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财政根据国家政策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省财政依据各市、县(市、区)的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必须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投入的主要形式是乡村集体、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和业主自筹资金。

  农民筹资投劳应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财政补贴、贴息、有偿扶持、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财政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和按规定退出投资参股的财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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