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的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
3.及时、足额落实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负责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4.负责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
5.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
6.汇总编报全省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时拨付省以上财政资金;
7.指导全省项目的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省级验收;
8.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
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3.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资金管理与报账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
5.编报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
6.做好项目区乡村集体、农民筹资投劳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
7.按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自验;
8.明确土地治理项目实体工程的产权归属,督促落实管护主体。
市财政局、农发办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省农发办委托,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2.负责所属县(市、区)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
3.本级项目由所属区实施的,应负责对下属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和筛选,汇总后上报省农发办。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等。重点扶持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确定的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和开发潜力大、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