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6〕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