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三方签订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其中围垦项目法人为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方,所在地县级政府为项目担保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监管方。2004年及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已经立项、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原规划用途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应按修编后的规划调整用途,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应落实耕地开垦面积,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与省国土资源部门补签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基本农田的标准,对省统筹的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验收;省统筹以外的新增耕地,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没有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必须返工重建。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安排资金,建设标准农田,培肥地力。验收合格用作省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控管理,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滩涂围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海域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工作。
四、加强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管理
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是指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省财政根据全省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确定每年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规模。对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滩涂围垦项目,省财政将按标准给予补助: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000元;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下的中小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2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800元。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再补助6000元。
申请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水利(水务、围垦)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以及项目审批文件、年度滩涂围垦投资计划等有关材料。滩涂围垦项目所在地的水利(水务、围垦)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申报计划。省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申报计划、年度滩涂围垦投资计划及省水利(围垦)部门汇总的工程进度,经综合平衡后,按进度拨付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为确保工程质量,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10%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的补助资金,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一次性下拨。各级财政和水利(水务、围垦)部门要加强对滩涂围垦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