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滩涂围垦项目管理和审批
围垦所在地政府对本地区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滩涂围垦项目负总责。所有的滩涂围垦项目均应依据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开展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等评价,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后,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垦。在规划近期围垦的造地区内,不再发放养殖证。已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依法批准的滩涂围垦需要,并由业主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省、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依照《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审批滩涂围垦项目。属市、县(市、区)审批的围垦项目,应及时报省水利(围垦)部门备案。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和堵港围涂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须经县级以上水利(水务、围垦)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滩涂围垦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许可。
经审查同意的滩涂围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省规定的标准,依法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或海域使用金。滩涂资源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
滩涂围垦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实施开发。凡立地条件符合垦造成耕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否则不予立项。滩涂资源和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场。
严格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调控比例,省里对2004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国家和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中全部或部分用作耕地开发的滩涂围垦项目,规划耕地开发面积(指净面积,下同)等于或大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的指标;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小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全部统筹补充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