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为规范和加强滩涂围垦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省及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省及各行政区域滩涂围垦规划。下一级滩涂围垦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规划。
编制或修编滩涂围垦规划应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浙江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航运规划等衔接。滩涂围垦规划项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应当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滩涂围垦规划项目应当明确近期和远期开发功能和目标,充分发挥滩涂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滩涂围垦规划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环保等部门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查,经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滩涂围垦规划的调整和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滩涂围垦规划是审批、核准滩涂围垦项目的基本依据。省水利(围垦)部门应按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